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1]:2669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a]、自治地区[b]、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c]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d]的最基本法律[2]。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1]:2936,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1]:2936。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1]:2936。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3],共有444條,分為22章[4][5],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6]。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7]。
目录
1 名称
2 起源
2.1 警察國家時期
2.2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2.3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3 特性
4 分類
5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比較
5.1 成文憲法的優點
5.2 成文憲法的缺點
5.3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
5.4 不成文憲法的缺點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参见
9 外部連結
名称
宪法在拉丁文裡写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然而,现代的「憲法」的概念是从西方传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稱是「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8]
孫中山認為,所謂憲法,就是將政權分以部分,各司其事。[9]
起源
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資本主義國家之憲法,出現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1]:2936。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1]:2936。但在现实裡,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統治階級意志之表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之重要工具[1]:2936。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一套相应的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牴觸,便會失效。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牴觸的法规失效的方法有很多种,端視不同宪法審查制度而異,可以事前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嗣後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會失效(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同样的,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牴觸,否则它也會失其效力。
現代概念中的憲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10]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佳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国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分類
憲法可以沒有明文規定,隨著歷史的發展,习惯形成的。例如英國憲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11],該憲法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英國資產階級在與封建貴族之鬥爭與妥協中,先後通過或確認一些法律、慣例,逐漸形成憲法體系,即不成文憲法[1]:2936。到18世紀美國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制定成文憲法[1]:2936。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12];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在目前阶段,欧盟依然是一个独立国家联合体。它的最高规范性文件不是“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
香港是一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權力來源為中英共同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而香港有人称《基本法》为“小宪法”,其中隐含意义即是基本法的條文及法律地位與中國憲法相對[e],一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是建基于国家的授权。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比較
成文憲法的優點
- 具有清楚的明文上準則
- 習慣法和判例僅供參考用
- 大致上屬於「剛性憲法」 (意指修憲門檻較高,且程序繁瑣,修改較為困難之憲法)
其他:成文法的祖源是古羅馬時代的「十二銅表法」[13],故此有成文憲法的國家基本上都是屬於歐陸法系(或稱為大陸法系)。
成文憲法的缺點
- 因法條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修法方能更動。
- 因習慣法和判例僅供參考用,所以法條近乎不近人情。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
- 因法例眾多,故特重判例
- 重視習慣法和判例,而習慣法和判例隨時可新增,故每年至少有數十個習慣法和判例新增至法典內
- 大致上屬於「柔性憲法」 (意指相對於剛性憲法,修憲門檻較低、程序簡便,修改較為容易之憲法)
其他:不成文法的祖源是征服者諾曼從古法國諾曼地區帶去,並在英國發揚光大,所於此法系被通稱為「英美法系」。(海洋法系)
不成文憲法的缺點
- 法條規定不明確,重視歷史判例和名法官論文或是報告,所以繁雜、不易簡單明確
注释
^ 「地區」一詞沒有政治含義,也沒有包含或否定「國家」的意思,然而一個地區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有等同憲法的至高效力。
^ 有自己的憲制性文件的自治地區,例子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的一份憲制性文件。
^ 中國主張聯省自治者,曾制訂省憲;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亦有州憲。
^ 例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
^ 把《香港基本法》稱為香港的“憲法”,在香港的政治、新聞、生活都很常見,例如香港前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所言「……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賦予本港的小憲法……我們現在擁有一部成文小憲法——《基本法》……」等。
参考文献
^ 1.01.11.21.31.41.51.61.71.8 辭海編輯委員會 (编). 《辭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ISBN 7532600831.
^ The New Oxford American Dictionary, Second Edn., Erin McKean (editor), 2051 pages, May 2005,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19-517077-1.
^ Pylee, M.V. India's Constitution. S. Chand & Co. 1997: 3. ISBN 81-219-0403-X.
^ Sarkar, Siuli. 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India. PHI Learning Pvt. Ltd. : 363. ISBN 978-81-203-3979-8.
^ Kashyap, Subhash. Our Constitution-An introduction to India's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 Law. National Book Trust, India. : 3. ISBN 978-81-237-0734-1.
^ Constitution of India. Ministry of Law and Justice of India. July 2008 [2008-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2月23日).
^ National Constitution Center. Independence Hall Association. [2010-04-22].
^ 联邦德国基本法(GG)第146条 基本法的适用期 本基本法在德国自由统一之后适用所有德国人民,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日,本基本法失效。
^ 孫中山:《在廣東省教育會的演說》,1921年4月4日,刊《廣東群報》,1921年4月4、5、8、13、14日
^ 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 ISBN 9787503644757.
^ 宪法学原理. 中信出版社. 2005: 57–. ISBN 978-7-5086-0351-3.
^ 鼎文書局; 編者:胡劭安. 法律常識 3版. 鼎文書局. 10 March 2014: 136–. ISBN 978-957-454-845-3.
^ 法律史论集. 法律出版社. 1998.
参见
- 宪政
- 行憲
- 憲法法院
違憲審查及司法覆核
- 基本法
- 宗座憲令
- 宪政经济学
- 宪政主义
- 憲法文件
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克制主義
- 法律哲学
- 法治
- 一些國家的憲法
大清
- 《钦定宪法大纲》(废除)
-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废除)
中華民國
-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废除)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废除)
- 《中华民国约法》(废除)
-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版)(废除)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废除)
- 《中華民國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日本宪法
马来西亚宪法
美國宪法
法国宪法
英國宪法
德國基本法
印度宪法
愛爾蘭宪法
- 羅馬共和憲法
- 欧盟宪法
- 里斯本条约
- 联合国宪章
外部連結
查询維基詞典中的constitution。 |
维基语录上的相关摘錄: 宪法 |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陳弘毅:〈基督教傳統與西方現代憲政的起源〉(2013)
- 陳弘毅:〈亞洲國家憲政發展的道路初探〉(2013)
Constitute, an indexed and searchable database of all constitutions in force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Constitutionalism
Constitutional Law, "Constitutions, bibliography, links"
International Constitutional Law: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various national constitutions- constitutions of countr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United Nations Rule of Law: Constitution-making,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making,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United Nations.
Democracy in Ancient India[永久失效連結] by Steve Muhlberger of Nipissing University
Report on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and proposed European constitution by Professor John McEldowney, University of Warwick Submitted as written evidence to House of Lords Select Committee on Constitution, published to the public on 15 Octobe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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