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機車
臺灣的摩托車,法定名稱為「機車」(原稱「機械腳踏車」)[2],同時也包含供肢障人士使用的機動三輪車[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制定,分為小型輕型機車(白底紅字車牌)、普通輕型機車(綠底白字車牌)、普通重型機車(白底黑字車牌)、大型重型機車(黃底黑字車牌、紅底白字車牌)、身心障礙人士專用機車共5種類型,其中身心障礙人士專用機車是指「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的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或大型重型機車」[4]。
1979年,政府禁止排氣量達150立方公分以上機車行駛,隔年(1980年)禁止製造及銷售[5]。因應自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6個月之後(即7月1日起),已重新開放汽缸總排氣量逾150立方公分以上之重型機車進口、領照,而入會時曾附帶承諾「150立方公分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限於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高速公路」。[6]
目录
1 機車分類
2 駕駛執照
3 機車車牌
4 機車路權之限制以及爭議
5 機車路權之開放
6 車禍
7 參見
8 參考文獻
機車分類
機車的分類原本僅有重型機車與輕型機車兩類,但分別於2002年7月1日[7]、2007年6月1日[8]修法新增為四類。
大型重型機車-紅牌 | 大型重型機車-黃牌 | 普通重型機車 | 普通輕型機車 | 小型輕型機車 | ||
---|---|---|---|---|---|---|
汽缸排氣量 | 550cm³以上 | 250cm³以上~550cm³以下 | 白牌:50cm³以上~250cm³以下 | 綠牌50cm³(含)以下 | 無 | |
電動機車 | 最大馬力 | 54馬力以上 | 40馬力以上未滿54馬力 | 5馬力以上、40馬力以下 | 1.34馬力(1千瓦)以上、5馬力以下 | 1.34馬力(1千瓦)以下 |
最大速度 | 無限制 | 無限制 | 無限制 | 超過45km/hr | 45km/hr以下 |
駕駛執照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61條:
- 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 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 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 已領有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欲取得大型重型機車駕照(排氣量逾250cc),需經過訓練、考驗合格,取得該駕照後始可駕駛排氣量250cc以上機車。
機車車牌
車種稱呼 | 小型輕型機車 | 普通輕型機車 | 普通重型機車 | 大型重型機車-黃牌 | 大型重型機車-紅牌 |
---|---|---|---|---|---|
汽缸總排氣量 | 不適用 | 50cm³以下 | 50cm³以上~250cm³以下 | 250cm³以上~550cm³以下 | 550cm³以上 |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 控制器最大馬力 | 小於1.34馬力 | 1.34馬力以上5馬力以下 | 5馬力以上40馬力以下 | 40馬力以上 54馬力以下 | 54馬力以上 |
車牌範例 | AAA-001 001-AAA SAA-0001 | AAA-001 001-AAA QAA-0001 | AAA-001 001-AAA MAA-0001 | 001-FAA LAA-0001 | AA-01 AA-001 LGA-0001 |
車牌說明 | 白底紅字 | 綠底白字 | 白底黑字 | 黃底黑字 | 紅底白字 |
- 550cm³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亦需懸掛前方牌照,尺寸為長18公分寬8公分,材質鋁箔材質貼紙厚度應具可塑性,依車型不同採橫式或直式固定加掛。
- 550cm³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新式車牌編碼為前二碼英文後三碼數字,與舊式大客車發生撞號,2015年7月開始改為前三碼英文後四碼數字。
- 2013年1月1日新式車牌正式掛牌,各式車牌數字碼各加一碼。
- 2017年6月30日 道安規則第11條修正 超過五十四匹馬力之電動大型重機需領紅底白字車牌
機車路權之限制以及爭議
法規上,汽車包括機車,[10][11]而慢車是自行車以及三輪以上人力、獸力行駛車輛。[12][13]但就機車路權而言,自從前臺北市市長李登輝為了鼓勵大眾使用大眾運輸,首開先例的禁行機車以來,[14]把機車當成是慢車管理,延續三十多年。[15]
又加上台灣機車使用者多以及用車成本上較自小客以上便宜,違規率為所有交通運具最高,加上機車體積和自行車一樣小但速度和汽車一樣快,因此藉由各種交通工程來限制機車之使用,例如實施快車道禁行機車,機車路權大致上比照自行車,部分路段限制機車已達到抑制機車效果,然而此一政策導致不少交通問題,造成諸多爭議:
一、將機車限制和自行車一樣路權行駛於慢車道,造成機車與自行車速差過大造成行車糾紛與事故。
二、監理行政及法規機車依照法規仍屬於汽車範圍,且監理行政上機車比照汽車需考照才能行駛,亦須牌照監理,因此機車在監理法規及行政比照汽車,路權卻比照慢車而造成爭議。
三、右轉汽車與直行機車之車流交織,尤其政府實施機車靠右汽車靠左制度,因此造成右轉汽車容易與直行機車交織產生行車糾紛。
四、限制機車路權導致部分民眾改用自小客車因應,自小客車數量增加造成連續假期國道及部分景點公路過度壅塞。
五、機車行駛右側易與起駛或停車車輛造成行車糾紛
機車路權之開放
2002年(民國九十一年)7月1日剛重新開放汽缸總排氣量逾150立方公分以上之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進口、領照時,大型重型機車(汽缸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以上)的行駛路權仍然比照其他機車,不開放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快速道路、塗有禁行機車之快車道,但得比照汽車停放於路邊汽車停車格。[16]
2007年(民國九十六年)1月12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1月29日總統公布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11月1日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17][18]而此次修法的立法理由就表示:[19].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margin-top:0;overflow:hidden}.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 .templatequotecite{line-height:1em;text-align:left;padding-left:2em;margin-top:0}.mw-parser-output .templatequote .templatequotecite cite{font-size:small}
一、目前的交通法令,除對於各型機車訂定不同的駕照考驗規定外,並未因應大型重型機車開放而針對不同等級的機車訂定不同的道路安全管理規範。
二、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研究整理比較的結果發現,許多國家的交通法規規定,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行駛在道路上時,擁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除了輕型機車不得使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之外,大部分的國家對於持有正式駕照的機車駕駛人並未有路權上的限制。目前許多國家意識到小汽車高度成長對於交通與環境造成相當大的衝擊,進而鼓勵大眾運具的使用。
三、我國自九十一年政府開放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進口後,對大型重型機車仍課徵較相同汽缸排氣量之自用小客車約兩倍的使用牌照稅額,且於交通安全法規亦負擔與汽車相同之義務,但其行駛路權受到諸多限制。
2007年11月1日起,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取消兩段式左轉之規定規範,而開放路權之範圍有:
(2012年7月1日起250c.c.以上550c.c.以下大型重機亦比照汽車)
- 全國各縣市所屬快車道、快速道路、高架道路。
台1線(忠孝橋-泰山)中山高架道路。
台2己線(北上方向)基隆港西聯外道路。
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
台61甲(臺北港-八里)快速公路。
台62線(萬里-瑞濱)快速公路。
台63線(臺中-南投)高架道路。
台64線(八里-新店)快速公路。
台65線(土城-五股)快速公路。
台66線(觀音-大溪)快速公路。
台68線(南寮-竹東)快速公路。
台72線(後龍-汶水)快速公路。
台74線(快官-霧峰)快速公路。
台76線(漢寶-草屯)快速公路。(八卦山隧道除外。)
台78線(臺西-古坑)快速公路。
台82線(東石-嘉義)快速公路。
台84線(北門-玉井)快速公路。
台86線(臺南-關廟)快速公路。
台88線(高雄-潮州)快速公路。
國3甲(臺北-深坑)快速公路。
2011年(民國一百年)11月8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11月23日總統公布之,2012年(民國一百零一年)6月19日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7月1日施行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再者,各種大型重型機車,不論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或者未滿,原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這也代表250c.c.以上550c.c.以下的大型重機不需要兩段式左轉、可行駛禁行機車道、可行駛各級快速公路、快速道路,但國道仍未開放。[20]
交通部至今未依據立院三讀決議及附帶決議(100.11.07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70 期院會紀錄),遵行行政程序法第150~162條規定,訂定相對應知法規命令。交通部執意並未依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之附帶決議【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 二階段之開放】第一階段並未試辦即辦理民調,遭到許多民眾批評太過草率;交通部官員有瀆職之虞,遭監察委員調查。[21]
而一般機車方面,2002年率先開放一般機車行駛鄰近慢車道之快車道以及單向三線以上得行駛最外側兩個車道;
2013年公路總局發函宣布,省、縣道及該局代管道路,凡是單向為二或三線車道的道路取消內側禁行機車,四線車道則將禁行車道數由內側二個縮減為一個。但新制上路時程仍需視各道路標誌標線修改重劃進度而定。
2016年有鑑於都會區小客車數量急遽增多造成都會區道路嚴重壅塞,政府鼓勵民眾以機車及大眾運輸替代汽車使用,以避免都會區塞車情況,逐漸對於禁行機車作出解套,對於機車的政策有些縣市採塗銷禁行機車方式,但也有縣市為了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暫時維持現狀或是擴增禁行機車範圍,以下為六都對於機車整體政策:
-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試辦44個路段,塗銷「禁行機車道」
- 新北市:單向兩線道以下原則上不設禁行機車道,部分路段經由機車黨建議增設外側機車專用左轉道及塗銷禁行機車等措施
- 臺中市:基於鼓勵搭乘大眾運輸立場,部分區域將規劃禁止燃油機車進入,另配合臺中鐵路高架化,臺灣大道自綠川東街至建國路往火車站方向約100公尺路段禁行機車
- 臺南市:基於鼓勵搭乘大眾運輸立場,原則上維持現狀,本市單向兩線道以上原則上內線禁行機車,惟部分路段路幅狹窄,採一混合+機慢車優先道使用;在舊臺南市內單向三線道以上之省道(例如:臺南市區中華東路)原則上僅保留慢車道供機車使用
- 高雄市:高雄市交通局表示,除特別考量交通安全路段外,依現行交通規則,機車本來就能行駛2車道以下道路的內側車道,部分道路兩線道內塗銷禁行機車(例如:鳳山區五甲二路),高雄市只全面禁止機車騎進3車道以上道路的內側車道,以及快慢車分開的快車道。
車禍
2017年台交警統計報告,警察機關受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共29萬6826件、死傷人數計39萬5715人,平均每天發生813件、死傷1084人。肇事車種以機車最多,自用小客車居次;肇事時間以上下班時段「6-10時」及「16-20時」較多,合占50.62%。[22]
參見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
- 機、慢車道
- 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
- 摩托車行駛高速公路規定
- 台灣高速公路限制摩托車行駛
參考文獻
^ 每1.54人就有一輛[永久失效連結],TVBS,2015-03-30
^ 立法院在2012年5月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涉及摩托車名詞稱呼的第3條及第92條,原先使用的「機器腳踏車」一詞正名為「機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1年(2012年)5月8日立法院修正理由[永久失效連結]。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105年10月25日修正版本)
^ 機車研究發展安全促進協會:第三章 成長茁壯期—民國64年到民國79年
^ 大型重型機車A1 事故之案例分析[永久失效連結] 壹、前言(PDF第一頁)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八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就若干監理行政,機車也包含汽車在內,例如:強制汽車責任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慢車種類及名稱。
^ 李登輝市長的部份路段禁行機車構想 民生報1978-9。
^ 獨立特派員. 機車最大黨 6:30. 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2011-12-29 [2012-01-12].
^ 交通部道安宣導 七月一日重型機車合法上路說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之一。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96年(2007年)1月12日立法院修正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0年(2011年)11月8日立法院修正理由。
^ 《立法院公報》第 100 卷 第 70 期 院會紀錄
^ 去年平均每天死傷1084人